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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2-07-27 15:36:40

无锡太湖学院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无锡太湖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切实保障学校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太湖学院一级互联网络域名为 wxu.edu.cn,以无锡太湖学院为备案主体,无锡太湖学院下属单位可申请基于此域名的二级域名。

第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为无锡太湖学院域名管理机构,负责域名的备案,网络信息中心

为无锡太湖学院域名服务机构,负责域名的注册、沿用、变更及注销。

 

第二章 域名备案

第四条 无锡太湖学院一级域名由网络信息中心向国家互联网管理单位进行备案。无锡太湖学院下属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无锡太湖学院为主体进行其他域名的备案,确需使用的需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域名具有时效性。域名的注册、沿用、变更及注销都应向网络信息中心进行备案。域名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备案信息。

第六条 域名遵循“先备案先注册”原则。为维护学校利益,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设置备案保护。

 

第三章 域名注册、沿用、变更及注销

第七条 域名申请单位提交域名申请后,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域名进行编号,域名申请单位取得备案号后,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此域名,申请单位即成为域名的持有者。

第八条 域名注册、沿用、变更及注销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域名的备案类型和备案号进行处理。

第九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

第十条 域名到期需要沿用的,域名持有者需向网络信息中心在3 日内提交沿用备案。

第十一条 域名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在 3 日内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域名应当予以注销:

1)域名持有者提交注销备案的;

2)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域名持有者未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备案的;

5)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提交域名注销备案申请,网络信息中心审批通过后通知域名持有者,再对域名予以注销。

 

 

第四章 域名管理

第十三条 域名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用途,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盈利目的,持有者提供的信息服务应与备案填报的域名用途一致,域名不转借、不转让、不共享。

第十四条 二级域名申请单位需为无锡太湖学院下属单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由所在单位审批通过后再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公布域名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信息的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服务的质量。

第十六条 原则上二级单位不得以无锡太湖学院名义来申请校外的 IP 地址和域名。如确需使用校外 IP 和域名,须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供本单位出具的网络安全责任承诺书,如出现网络安全问题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定时开展域名清理工作,对存在的“双非”信息系统(非无锡太湖学院 IP 地址、非无锡太湖学院注册域名)应立即停止并及时上报网络信息中心,将 IP 地址和域名向校内转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域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任何单位注册使用的域名和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域名持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域名持有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IPv6 实验网络域名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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