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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信息化软件系统管理条例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10 09:09:17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无锡太湖学院信息化设施与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加强信息技术与教育的全面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我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加强信息化工作,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我校信息化软件系统(以下简称软件系统或项目)应遵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信息化规划,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统筹、集约、共享、安全”的建设与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软件系统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面向全校师生提供信息化服务和管理的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的以软件为主的系统等。适用于校内各类软件系统的立项、建设、竣工、运维和绩效评价。不论项目资金来源,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由学校选聘校内外各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信息化建设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为项目提供咨询和方案论证,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技术指导,对建设成效提供评价。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具体项目的计划、组织、推进及过程质量控制;负责日常协调、经费管理等。信息办应加强全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统筹分解信息化建设任务,厘清各信息化项目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本校信息化建设实行一事一项目组的管理办法,原则上每一个项目应选派部门负责人、专家、具体经办人员等组成项目组。项目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等。项目建设完毕交付使用单位正常运行后,项目组方可解散。

第七条 项目管理过程包括项目论证、立项、项目采购、合同(协议)管理、经费管理、建设与质量控制、测试、验收及维护、报废等。

  第三章立项与论证

第八条 信息办每年10月份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对应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参照信息办的申报指南申报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 项目组选择同类兄弟高校或单位就项目内容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需求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由技术专家、领域专家、监审人员等组成监理组,重大项目可聘请第三方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信息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重大的交予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或信息化领导小组论证。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相关论证费用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计入项目预算。

第四章采购及合同(协议)管理

第十四条软件类别分为三类:成熟商品化软件、定制或开发软件、软硬件系统。

第十五条软件采购纳入仪器设备采购的范畴,遵守《无锡太湖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和《无锡太湖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信息办协助配合采购部门做好信息化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十六条成熟商品化软件和软硬件系统采购需填写“校园信息化采购审批单”在信息办备案。

第十七条 定制化软件不同于市场成熟的设备或产品,购买时无法体验具体功能实现,其开发过程较复杂,开发方建设理念、架构等多种因素对软件建设有决定性作用。鉴于定制化软件的特殊性,可借鉴设备采购规范对定制化软件采购采取一些特殊措施,定制化软件由信息办负责审核采购。

第十八条  合同格式应采用有关合同规定的标准,合同条款力求全面、严密、具体。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原则上项目经论证后其建设费用纳入第二年度校内信息化建设预算。如有临时性项目需要经费,可以提出申请,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工作小组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严格按照本校财务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支出。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校相关资产管理的规定,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应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章过程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需提供建设进度表、开发需求分析设计、概要设计、UI说明、Demo等。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工作组,定期召开例会,督促建设进度并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第七章 测试验收交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开发方、建设方共同测试,达到合同要求,形成测试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时,建设公司需提供开发报告(总结)、系统开发手册、用户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报告,并召开验收会。

第二十七条 系统上线试运行一定周期(6个月以上)后,正式交付使用单位运行使用。

第八章运维与报废

第二十八条  按照合同要求,承建单位应开展常规质保和运维服务。质保期外的运维,按照维保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升级更新原则上也应按照项目过程控制管理办法执行,如工作量较小,经协商可简化步骤。

第三十条软件运维无法持续、软件功能已不满足需求且无法升级、软件运行环境已过时等情况下的软件系统,经专家组论证确认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报废。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或单位应用系统中的信息以及学校的共享数据必须严格授权、合法使用,确保学校各类信息化项目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各信息化项目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与开发方签订系统和数据的保密条款,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校园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条例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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