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信息中心管理

无锡太湖学院信息化设施与服务管理条例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10 09:13: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信息化设施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信息化设施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南》、《无锡太湖学院综合改革方案》、《无锡太湖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无锡太湖学院信息化设施是由学校投资建设的机房、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智能卡设备、管道、管线、弱电间、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等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为全校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提供信息化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个人及单位用户利用有线、无线等多种方式接入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行为;利用校园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访问互联网的行为;利用信息化设施开展各类信息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涉及信息及内容的安全和保密,参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贯彻“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部门或单位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信息办为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和协调机构,负责对无锡太湖学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最终由分管校领导决策。

第七条本校信息化设施建设一般由分管校领导负责,代理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的协调、统筹等。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 为信息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基于信息化设施的基础服务和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信息化设施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各部门及各单位都是信息化设施的使用者也是信息化设施、设备的管理者。各单位应指定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兼职人员作为信息化管理员,负责信息化设施的一般性接入和使用的指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化设施使用情况的收集、登记、统计、备案,并应及时向信息办上报。

第十条信息化设施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学校在籍学生和正式在编教职工以及其他通过授权允许使用信息化设施、访问信息化资源的校内外个人、单位以及智能设备。

 

第三章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规,不得通过信息化设施泄露学校及国家秘密。根据有关规定,涉密计算机及设备等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

第十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信息化设施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破坏法律法规、破坏学校和国家和谐稳定的信息。严禁私设BBS论坛、留言本等交互板块和内容。

第十三条信息化设施及通过信息化设施访问的日志均需保存至少60天。信息办应保存互联网上网日志,其他信息化设施的责任部门应保存使用及访问日志备查。

第十四条信息办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信息化设施及信息内容进行检查,问题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并积极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信息办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用户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散布有害信息等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投入安全服务资金,以保障信息化设施安全的硬件设备的升级、维护以及等级保护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用户服务

第十七条用户可以享受接入信息化设施的权力。

第十八条用户接入信息化设施须进行实名认证。学校在籍学生和正式在编教职工默认开通信息化设施账号。其他人员、单位或智能设备如需接入信息化设施的需由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申请,提交实名认证资料,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接入手续,成为信息化设施用户。

第十九条用户应使用自己个人账号访问信息化设施,不得使用他人账号,不要将自己的账号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未经授权的用户不准接入信息化设施。任何用户都不得私自利用信息化设施面向他人提供接入和访问服务。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信息化设施的使用秩序,确保信息化设施及其软硬件资源的合理使用,用户访问校外的信息化资源,需分担所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费、互联网流量费、信息资源购买费。

第二十二条网线、交换机、移动终端和计算机等接入设备由用户自备。对于学校提供的网络设施设备,使用人应加以爱护,使用部门应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用户有义务接受有关信息化基本技术和信息化安全方面的教育,必须接受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源服务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设施提供的资源服务包括WWWDNSDHCPEMAIL存储、服务器和互联网资源等。其中WWW服务由各学院、部门及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供;DNSDHCPEMAIL等服务由学校统一提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利用校园网私自提供类似基础服务。

第二十五条信息服务器是校园网上提供公共信息服务的重要设施,主要有提供互联网基本信息的内容管理系统、服务器、托管服务器、内部专用服务器等。信息服务器的架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需架设信息服务器的单位应优先考虑使用信息办架设的内容管理系统,其次考虑由信息办提供虚拟服务器,最后考虑购买实体服务器。所有架设的系统都应到信息办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内容及安全性均需责任单位负责。未经许可,严禁在信息化设施上私设各类信息服务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内部专用服务器面向本单位内部提供专门的信息服务,原则上放在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上线前应在信息办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服务器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运行和管理制度,只提供登记许可的服务,安装正版软件、必要的防病毒和防攻击软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信息办应对托管的服务器或虚拟服务器进行上线前检测及上线后的监控管理。如发现服务器有严重漏洞或服务器在运行中受到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等,信息办应立即通知用户整改;如产生有碍信息化设施运行的不正常情况,信息办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停止服务器的运行,以防止产生不良后果。

第二十九条校园网教育资源和管理服务等网络资源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并维护,校园网用户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申请使用网络资源和服务。

第三十条按照互联网的使用规则,网络资源均为其拥有者所有。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用户不得拷贝注有版权的软件,不得将网上提供的共享软件商业化。

 

第六章建设与运维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设施是保障学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重要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设施由学校统一建设和管理。信息化设施的建设应纳入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应与校园基础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光纤网络应由信息办牵头建设和运维,其他单位建设和使用应经过相关程序审批,严禁私自建设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校园内公共区域的无线网络由信息办统一建设与运维,原则上只建设一套无线网络接入系统。通过设置多个无线局域网服务标识(SSID)向相关部门开放其他服务共享。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正常的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信息办对校园无线的频段实施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设立大功率的同频率的无线设备。

第三十六条校园内室外公共区域应建设地下综合管道沟或专用管道连接各个楼宇,每栋楼宇都应该配置独立的弱电间和网络布线桥架等设施。新建区域和已建区域都应在相关部门落实。弱电间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和管理;为保证设备运行环境的安全、整洁,弱电间的设备应有稳定的电源供应且弱电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校园内的所有网络综合管道、管线、弱电间为学校资产,校内外各单位需要使用必须按程序提交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以上学校基础设施。校外单位使用需按规定签订合同、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要在校园范围内新建网络传输管道、管线及弱电间等基础设施的,必须向信息办提交需求报告及设计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全天候保障校园网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人不得私自破坏或变动校园网基础设施,不得私自接入网络服务器、交换机,不得私自修改网络服务器、交换机的配置和设置。

第四十条通过信息化设施接入互联网的其他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子网)指由校内各部门建设和管理,提供集中使用校园网的计算机网络。一般为大型计算机机房网络,人数较多的实验室、办公室内部网络。

第四十一条子网应就近从接入点接入校园网,子网的设置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信息办办理备案。信息办应对子网的规划、设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指定接入点和专用IP地址。严禁个人或单位未经授权和批准私自设置子网。

第四十二条子网应有专人负责,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子网使用应按规定做到实名登记,用户上网记录应至少保存60天。

第四十三条信息化设施的线路及设备实行分级方式运维。校园网各接入端口前段所用的网络设备(包括弱电间内交换机、机柜、房间内接口模块等)、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跳线等)由信息办负责运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配置和调整;接入端口后的线路、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自行运维。

第四十四条对于接入信息化设施的所有可管理的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属,信息办均有管理权限。所有接入信息化设施的网络交换设备均需保证信息化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设立信息化设施运维的专项费用,由信息办统一管理,其额度应充分考虑全校的信息化设施的体量。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评定信息化设施建设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信息化设施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户,应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可暂停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报送相关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校园一卡通设备以及软件系统等建设与管理要求,依据本条例的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条例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十条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公告
信息动态